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西安区纪委监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督促党员干部知责守责尽责,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现就查处的3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关于沿江司法所原所长闫彩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疏于管理、档案造假的问题。社区矫正者刘某于2019年7月22日至7月31日前往辽宁省大连市,不在居住地,而刘某社区矫正档案显示其于2019年7月26日13:00-17:00参加社区服务劳动、2019年7月29日8:00-12:00参加学习,且无外出请假审批。闫彩萍在对刘某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在刘某没有按时参加的情况下,为了完善档案,要求刘某按规定时间进行补签,存在档案造假问题。2023年2月,西安区纪委给予闫彩萍党内警告处分。
(二)关于江滨司法所原所长吴祥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粗枝大叶、不严不细的问题。2020年10月21日,郑某到江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当日在其宣读的《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书》签字,但其档案中《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早于报道时间。经核实,签订时间早于报道时间是由于吴祥涛工作疏忽,时间填写错误。吴祥涛在社区矫正档案资料中多次填写错误,工作粗枝大叶,不严不细。2023年4月,西安区纪委给予吴祥涛谈话提醒处理。
(三)关于沿江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曲畅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2016年9月,张某到江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其矫正期间多次未经审批私自外出。时任沿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曲畅负责江滨司法所全面工作,履行司法所长工作职责,且作为张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曲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发现张某多次脱离监管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情况排查不到位,履职不到位。2023年5月,西安区纪委给予曲畅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案例,是党员干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责的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区党员干部还存在责任意识不强、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全体党员干部要从反面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于律己、恪尽职守。
中共牡丹江市西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